11月7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公示了一张“罚单”,披露了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杭银消费金融”)被罚款55万元,被罚原因是委外催收管理不到位,和** 利率风险定价机制落实不到位。
“罚单”信息显示,行政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下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指出,“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
第四十六条则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含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情形。
杭银消费金融不是年内之一家领“罚单”的消金公司。据界面新闻不完全统计,2023年以来已有7家消费金融公司领“罚单”。
10月,浙江宁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被罚款20万元,作出处罚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
10月,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因对合作催收机构管理不完善,被责令改正并处以35万元罚款,处罚依据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8月,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 三查不到位,导致** 资金被挪用,被罚款20万元,处罚依据同样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六条。
6月,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因违反征信管理规定,被罚6万元,处罚依据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作出处罚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5月,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因违反征信管理相关规定,被处罚58万元,作出处罚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3月,马上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因贷前审查不审慎,对委外催收合作机构管理不审慎,被罚款共计100万元,对相关人员朱劲、徐轶处以警告,处罚依据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罚单”背后可以窥见监管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正在加大。10月,金融监管总局通报了一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涉及了一起对消费金融公司的非法获取或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案例。
根据通报,某消费金融公司利用格式合同强制授权,无差别地获取借款人关系人、通讯行为、通讯信息、互联网使用信息等个人信息。
金融监管总局提示,《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采取变相强制、违规购买等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禁止从业人员违规查询、下载、复制、存储、篡改消费者个人信息。
同时,金融监管总局指出,2022年以来,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进行了专项整治并加大打击力度,指导和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在充分发挥数据价值的同时切实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